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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争议,是指企业认为已经登记注册、核准的企业名与本企业名相同或近似,侵害本企业名合法权益的情形。
可申请企业名争议处理的具体情形有8种,分别为:与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完全相同;与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与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字号、行业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或者组织形式不同;与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字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与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字号的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字号包含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字号或者被其包含,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字号与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字号部分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不含行业表述或者以实业、发展等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表述行业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已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的字号,或者其字号的字音相同,或者其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
企业名称争议由被争议企业的登记机关作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做处理,作出行政裁决。解决方法包括调解和裁决。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争议双方调解,调解人员不可以少于两人。调解遵循自愿原则,争议双方经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企业名争议处理机关制作《企业名争议调解书》。
企业名争议双方不愿意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企业名争议处理机关组建企业名争议裁决小组处理,自受理名称争议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构成侵犯他人企业名合法权益的,制作《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并责令侵权人不再使用该争议企业名。经审查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依法驳回。
企业被裁决不再使用企业名的,自收到争议裁决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变更登记。企业名变更前,由企业名争议处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
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完成名称变更登记后,持变更名称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