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15日,第四期“南方刑辩公益行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辩护专题研讨会”于深圳市星河吉酒店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北京策略(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联合支持,汇集了来自全国高校、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的一百余位专家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参会。与会嘉宾围绕职务犯罪的新型表现、司法认定与辩护策略等核心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以下是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委会主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蓝天彬律师在主题讨论一“职务犯罪定性辩护”环节的精彩研讨内容回顾。
渎职犯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广义上的渎职犯罪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等,监委采用的是广义概念。结合实践,渎职犯罪辩护存在四大难点:
1.管辖层级差异:监委与检察院管辖范围有层级区别,如部分案件需呈报省检察院,增加辩护难度;
针对上述难点,我将应对策略概括为三个关键词:职务、职权、职责。需明确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区分“利用职务便利”(可能涉罪)与“利用工作便利”(不一定涉罪)。例如,民警与朋友吃饭时获悉逃犯线索,提供给犯罪嫌疑人助其蹲守并报警构成立功,因属“利用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不构成渎职犯罪。
1.主体不适格:渎职犯罪主体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如村文书、村委会副主任),不属此范围;
3.经济损失未达标准或金额不确定:需造成30万元以上实际损失,若损失可挽回或金额不确定,需谨慎认定;
4.超过追诉时效:追诉时效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若存在多个危害结果,则以最后结果发生之日起算;
5.缺乏因果关系:若危害结果与行为人无直接因果,如已调离原岗位,则不应追究其渎职责任;
6.无主观故意或情节显著轻微:需考察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主观故意,以及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后者可能仅受党纪政务处分而不构成犯罪。
在集体研究情形下,相关责任人员依然可能因未履行法定职责而构成渎职犯罪。例如河南法官王桂荣审理的案件虽经审委会讨论及上级请示,但其因未认真审查证据、未尽到承办人应尽职责,最终在案件改判后被追究玩忽职守罪。因此,在集体研究案件中,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切实履职、是否提出反对意见以及其失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
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权益合伙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刑事辩护,多起案件获得无罪、不起诉、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宣告缓刑或二审改判等结果,著有《正义不倒:刑辩律师办案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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